金融知识专区

以案说法:提高反洗钱意识,远离“自洗钱”犯罪

2022年07月29日


案情简介—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转移赃款,构成洗钱罪

被告人林某、李某为谋利经预谋后,李某将5.0克甲基苯丙胺(俗称:“冰毒”)交由林某进行贩卖。林某分别以2200元、1000元的价格将1.1克、0.29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和王某。林某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,使用其母亲黄某的身份注册微信,并绑定以黄某为户名的工商银行卡。林某使用上述微信联系吸毒人员王某后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,并使用该微信收取1000元毒资后,将上述钱款转账至其绑定的黄某工商银行卡账户。随后林某和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经审理,当庭判决林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,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本案中,林某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,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,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,收款后转移毒赃的行为,属于法律规定的“自洗钱”行为中“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”情形,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,构成洗钱罪。



法律知识——“自洗钱”行为独立构成犯罪

“自洗钱”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,明确“自洗钱”行为独立构成犯罪,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。

法律规定:“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
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
(三)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案例警示——提高反洗钱意识,

1、不要随意向他人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、银行账户等个人证件及信息;

2、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;

3、提高警惕,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。

案例引用:https://new.qq.com/omn/20220624/20220624A08BHV0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