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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提高反洗钱意识,远离“自洗钱”犯罪
2022年07月29日
被告人林某、李某为谋利经预谋后,李某将
经审理,当庭判决林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,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本案中,林某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,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,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,收款后转移毒赃的行为,属于法律规定的“自洗钱”行为中“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”情形,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,构成洗钱罪。
“自洗钱”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,明确“自洗钱”行为独立构成犯罪,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。
法律规定:“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(三)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